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建瓯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78373****713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783民初987号 |
案号 | (2019)闽0783执9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日期 | 2019-11-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永建、吕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5416.45元、2018年4月16日前结欠的利息及罚息21435.95元,以及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等。 二、被告黄永建、吕萍如未按前项判决履行,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办理涉案建瓯市泛华广场A4幢1层05号店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建瓯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督促黄永建、吕萍并配合其办理抵押登记。 三、上述房产抵押登记办妥后,或黄永建、吕萍逾期仍未协助办理抵押登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有权以上述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四、被告建瓯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涉案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办妥时,该连带清偿责任免除)。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2元,减半收取为4076元,由被告黄永建、吕萍、建瓯市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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