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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益华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祖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351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澄商初字第00595号
    案号 (2016)苏0281执9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5
    发布日期 2016-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云月、刘海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息3499162.81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97196.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林云月、刘海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9万元。 三、江阴益华担保有限公司对林云月、刘海滨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江阴益华担保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江阴华鑫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肖海翔、上海宁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利钟物资有限公司、叶祖论、上海锦杰物资有限公司在在6.7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素希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肖海翔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周妙芳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叶祖论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对江阴华鑫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四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江阴华鑫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坐落于江阴市华士镇新华路35号的房屋所有权(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204832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202445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202451号)分别在3393.93万元、450.3万元、2668万元范围内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他项(2012)第357号、澄土他项(2012)第358号、澄土他项(2012)第359号、澄土他项(2012)第775号]分别在615.3万元、148.26万元、102.94万元、595.6万元范围内,以前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15元、公告费790元,合计36305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林云月、刘海滨、江阴益华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华鑫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锦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宁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利钟物资有限公司、肖海翔、叶素希、叶祖论、周妙芳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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