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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平塘县安泰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72769****392P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民初字第9372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恢16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19-10-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省平塘县安泰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借款2375974.99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贵州省平塘县安泰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花费的代理费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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