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省平塘县安泰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冉晖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75373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103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2017)黔01民终6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黔0103执15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2 |
发布日期 | 2017-09-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主文: 一、被告冉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柏庆丰借款人民币1525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被告贵州省平塘县安泰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冉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柏庆丰借款人民币1798333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冉晖、贵州省平塘县安泰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柏庆丰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四、被告冉晖、贵州省平塘县安泰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柏庆丰借款人民币1440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80元,由被告冉晖与被告贵州省平塘县安泰石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811.9元,由被告冉晖负担17560.5元,由原告柏庆丰负担6607.6元(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二审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州省平塘县安泰石材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980元,由贵州省平塘县安泰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冉晖交纳的二审受理费58980元,由冉晖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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