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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永康市蓝钻年代娱乐厅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永康市东城街道溪中东路188号二楼、三楼的永康市蓝钻年代娱乐厅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年内非首次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但在本次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前改正完毕,且没有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二阶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永康市蓝钻年代娱乐厅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户名: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帐号:330016772350500076611108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2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09
    决定机关 永康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吕晓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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