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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龙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晓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436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82民初1575号
    案号 (2018)苏0982执4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5
    发布日期 2018-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狮城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对大丰市龙丰物资有限公司、大丰闽储钢铁有限公司、大丰市恒丰钢铁有限公司、江苏严确钢铁有限公司、江苏世平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大丰市中嘉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大丰冠源物资有限公司等7户商户偿还原告贷款计2130万元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时,被告江苏龙兴置业有限公司应在位于大丰市区疏港路北侧、人民路东侧的891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大丰市龙丰物资有限公司等7户商户偿还原告贷款计2130万元本息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800元,由被告江苏龙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城南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5902;金额:13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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