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督局市监罚处〔2020〕3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伪造厂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处:1、责令改正;2、罚款3420元;3、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赵国庆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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