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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监罚处〔2020〕3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伪造厂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处:1、责令改正;2、罚款3420元;3、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8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赵国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