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姚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09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余姚绿地天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远东路南侧、南雷南路西侧地块内建设房屋两幢,分别为4#、5#楼。两幢房屋主体均为混凝土框架结构,总占地面积约为594平方米,查处时均已建造至九层。每幢房屋东西最长29.78米,南北最宽15.18米,其中架空层层高3.2米,其他每层层高均为2.9米,查处时总高度约25.6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通知书》对比,4#、5#楼架空层层高由2.9米变更为3.2米,减少机房层构架高度300毫米,建筑总高度不变。根据XXX出具的《关于绿地宁波·余姚绿地城8#地块总承包工程(4#5#施工至9层)造价评估审核报告》显示,两幢房屋总建筑面积5543平方米,造价评估审核含税总金额为5995319.68元,折合每平方约1082元。查处时,两幢房屋整体未完工,外围搭有脚手架。当事人余姚绿地天晟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审批手续。逾期不提出许可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予许可的,本机关将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2、罚款2998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28 |
决定机关 |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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