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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474****155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04民初2155号
    案号 (2021)桂0304执1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4
    发布日期 2021-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东彬、周遵洪、黑龙江省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 608 959.1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 608 959.1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景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0 5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东彬、周遵洪、黑龙江省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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