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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公(治)行罚决字[2021]013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对建德市大同镇浙江安联矿业有限公司寺家蓬石灰岩矿爆破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作业单位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民爆项目的爆破安全评估报告中,缺失电子雷管安全评估,责令其整改后再实施爆破。2021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再次对安盛爆破进行检查时,发现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按整改要求取得电子雷管安全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5日再次使用电子雷管实施爆破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实施爆破作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停止爆破作业,处罚款十万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建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