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舟定公(金)行罚决字[2018]106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6月21日,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储存、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入库后,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于2018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将本单位购买、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已经构成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定海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2
    决定机关 定海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