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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清(消)行罚决字〔2021〕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莞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溪盛和新都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清溪大队给予东莞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东莞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6
    决定机关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清溪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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