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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且末县玉荣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82539****866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2825民初715号
    案号 (2018)新2825执3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且末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7
    发布日期 2019-0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且末县玉荣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且末县金穗粮食购销中心支付欠款667018.33元。 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0.08元,减半收取5235.09元,由被告且末县玉荣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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