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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1371****82X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0113民初402号
    案号 (2019)云0113执5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19-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道芹货款818482.9元及所欠货款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2元,由高道芹负担1812元,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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