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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樊燕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547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03号
    案号 (2014)佛城法执字第012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5-09
    发布日期 2015-10-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荣帆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本金490万元及利息(至2014年2月13日利息56008.26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15%计);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蒋连荣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金瑞一路2号金河水岸1A栋2105房(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0011637号)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谢仁年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河滨中路8号建兴楼611房(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00114032号)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泰锵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环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同协贸易有限公司、高健豪、樊燕婷、蒋连荣、易邦林、谢仁年、郭子昌、曾志恒、黄礼海、黄艳嫦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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