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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宝飞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玉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965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高商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鲁0191执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7
    发布日期 2016-04-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山东华融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88000元、罚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山东华融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 三、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山东华融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罚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四、被告山东宝飞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范玉存对上述一至三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果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宝飞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范玉存有任何一笔款项逾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则视为剩余款项全部到期,原告山东华融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六、案件受理费33416元,减半收取167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708元,由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宝飞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范玉存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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