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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72268****2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722民初974号
    案号 (2021)黔2722执6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荔波县甲良镇甲龙煤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14,000 元及利息(截止2019 年5 月20 日的利息3,577,611.47元,2019 年5 月21日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851‰计算利息); 二、被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荔波县甲良镇甲龙煤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643,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 年5 月20 日的利息3,685,688.67元,2019 年5 月21日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851‰计算利息); 三、原告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荔波县甲良镇甲龙煤矿提供抵押担保的该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 5200000810340)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由被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荔波县甲良镇甲龙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五、被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荔波县方村乡新设煤矿、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02元,由被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荔波县甲良镇甲龙煤矿、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荔波县方村乡新设煤矿、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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