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义安监管罚[2017]14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单位的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18 |
| 决定机关 | 市安监局 |
| 法定代表人 | 鲁鹏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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