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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安监管罚[2017]1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的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8
    决定机关 市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鲁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