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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保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耀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613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民终6239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69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0
    发布日期 2017-06-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弘康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9443175.82元,利息182008.14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4月20日,罚息为879249.96元,复利60520.31元,后续罚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计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后续复利以利息182008.14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计至该部分利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何招伟、何达建、余耀燊、谢何煦、刘植佳、东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合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保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弘康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对被告东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营业部的保证金专户内(户名:东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4******03710)的保证金2250000元及利息就其对被告东莞市弘康电子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8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785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863.4元,由被告东莞市弘康电子有限公司、何招伟、何达建、东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合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保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耀燊、谢何煦、刘植佳负担869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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