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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海工商处字[2016]4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鹏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91548659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翠宝路186号2403房法定代表人:陈俊先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1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俊先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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