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北海市南康供销合作社 |
| 法定代表人 | 吴觉光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9942491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1)北经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2014)北执字第0007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4-06-27 |
| 发布日期 | 2014-10-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海市南康供销合作社在2001年12月25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铁山港支行借款本金288万元截止到2001年8越1日止的利息323976元(被告应于2001年10月25日前还利息8万元、11月10日前还利息7万元、20日前还利息8万元,12月25日前还利息93976元)及自2001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25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88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分段计付)。二、被告北海市南康供销合作社在2002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铁山港支行借款本金288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02年1月至12月,每月底前各还本金24万元及利息,2001年12月26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所欠的6天利息被告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一并履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均先计还利息。后计还本金)。三、本案受理费26030元、其它诉讼费5206元由被告北海市南康供销合作社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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