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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北凌云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全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3680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621民初1846号
    案号 (2017)皖0621执4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5
    发布日期 2018-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北凌云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铺设在原告淮北市恒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濉溪县东关相山路东侧、33474㎡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中水输送管线,并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淮北市恒泽钢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淮北凌云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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