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773****526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1229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30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荣兴绒业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881325.9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王明珠对被告陆建峰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分别在四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833元,由被告陆建峰、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王明珠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8院退还,三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722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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