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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73****52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7民初5683号
    案号 (2019)苏0507执25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19-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雪妮奴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借款本金668.73万元及利息416450.47元(截至2018年7月19日止)及支付自2018年7月20日起以668.7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江苏雪妮奴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违约金人民币6687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江苏雪妮奴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16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陆建峰、王明珠、陆燕、杨易弘对被告江苏雪妮奴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陆建峰、王明珠、陆燕、杨易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雪妮奴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苏州市天阳电器有限公司、秦根强、沈梅云对被告江苏雪妮奴服饰有限公司在《贷款合同》(编号苏银贷字706660110-2017第445309号)项下应付的借款本金198.73万元、利息122698.11元(截止2018年7月19日)及以本金198.7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8.808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付的违约金198730元、应赔偿的律师费65128元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天阳电器有限公司、秦根强、沈梅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雪妮奴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67619元,由被告江苏雪妮奴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金梦蝶公司服饰有限公司、陆建峰、王明珠、陆燕、杨易弘共同负担;被告苏州市天阳电器有限公司、秦根强、沈梅云与被告江苏雪妮奴服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上述案件受理费中的22392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1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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