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镇卫公罚[202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6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3
    决定机关 镇原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