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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卫公罚字【201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7
    决定机关 镇原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