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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工商处字〔2017〕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台灯、儿童玩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4464元。2、没收非法所得456元。3、没收不合格商品。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6
    决定机关 镇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存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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