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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73261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11民初526号
    案号 (2021)湘0111执恢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广州瑞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7月31日的租金、管理费、公共区域使用费共计777 483.1元; 二、被告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广州瑞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电费4 813.34元; 三、原告广州瑞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无需返还被告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50 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瑞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 2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 109.5元,由被告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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