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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58170****17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1民初982号
    案号 (2019)湘0421执11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南湘衡彩印有限公司货款375 143.22元。 二、被告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南湘衡彩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47643.19元(计算至2019年3月28日止),后段利息按月利率1%另行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 上述款项合计422786.41元,限被告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4元,减半收取计4167元,由原告湖南湘衡彩印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8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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