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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廊坊市京明阳之光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03MA****D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03民初5324号
    案号 (2019)冀1003执7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8
    发布日期 2019-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凤雨与廊坊市京明阳之光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 二、被告廊坊市京明阳之光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刘凤雨返还剩余会员费893.7元,被告隋明东对返还会员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廊坊市京明阳之光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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