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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工商检处字〔2017〕第3202015102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921065.7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15
    决定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法定代表人 Patrick CHERRIER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