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誉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6T1E4X-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102民初3405号 |
案号 | (2019)鄂0102执25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日期 | 2019-04-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5,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西藏誉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朱吉满、胡晋、白莉惠对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437)86,000,000股股份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前归还编号为00303171207001-JK-1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以及00303171207001-JK-2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部分借款本息共计50,000,000元。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还款的当日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437)850,764,786股股份和被告西藏誉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90)358,764,349股股份的冻结,但质押给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未设立质押登记的股份除外。 五、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誉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朱吉满、胡晋、白莉惠承诺就编号为00303171207001-JK-1、00303171207001-JK-2、00303171207001-JK-3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于2018年5月4日前与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或于2018年5月4日前结清编号为00303171207001-JK-1、00303171207001-JK-2、00303171207001-JK-3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如由于被告原因导致未达成调解,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誉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朱吉满、胡晋、白莉惠立即偿还本案全部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誉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朱吉满、胡晋、白莉惠负担,并于2018年4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七、如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誉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朱吉满、胡晋、白莉惠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第六项的约定支付款项的,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誉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朱吉满、胡晋、白莉惠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如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誉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朱吉满、胡晋、白莉惠违反上述第一项、第六项的约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九、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十、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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