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纳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91051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7民初15126号 |
案号 | (2019)沪0117执39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日期 | 2019-09-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秦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13,500,000元及截止借款到期日止的借款利息、复利、罚息109,155.85元;二、被告上海秦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13,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起算至清偿日止的罚息,按照合同编号为Z1707LN15617971、Z1708LN15626646、Z1708LN1562665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三、被告张鸣辉以其个人财产以及其与被告薛晓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上海秦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二项判决义务在最高额24,7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鸣辉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秦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追偿,若被告张鸣辉处分其与被告薛晓兰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以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的,则在该被处分的共同财产价值范围内,被告张鸣辉、薛晓兰有权向被告上海秦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上海秦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二项判决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纳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编号为沪(2017)松字不动产证明第1703383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在最高额24,7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的部分归被告上海纳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秦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上海纳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上海秦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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