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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73X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491民初2260号
    案号 (2022)赣0491执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9
    发布日期 2022-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钟锦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314.40元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2021年1月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8日按177,314.40元为基数计算,此后按127,314.40元为基数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6元,减半收取1,628元,由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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