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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773****74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21民初117号
    案号 (2020)皖0221执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工业门款17781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77813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142元(原告已预交)及反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由被告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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