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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伊市市监 行处 〔 2021 〕 20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处以5万元(伍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5
    决定机关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