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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272****79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02民初614号
    案号 (2021)皖0602执1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濉溪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含罚息等)108956.42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之后的相应利息(含罚息等)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濉溪支行诉讼保全费1万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濉溪支行对被告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北关汇源大道西侧(奇石一条街)17101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宿州国用(2007)第071000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代劲、丁美英对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在最高债权额82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95元,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代劲、丁美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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