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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272****79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3337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4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江苏百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9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百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28元,减半收取计146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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