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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楚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卫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9657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f云0103民初字第3428号
    案号 (2016)云0103执26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3
    发布日期 2017-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永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偿还截止2016年5月17日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490000元,利息、复息、罚息共计人民币38468.93元; 二、由被告云南永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偿还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年6.3075%计算)、罚息(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三、由被告云南永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有权对被告孙强、海素芝提供其位于昆明市磊鑫花园11幢1单元第3层302号房屋一套(昆房他证字第201554841号)及被告成沛寰、宋盛巧、成东润提供其位于昆明市紫云花园晨光大道8幢503号房屋一套(昆房他证字第201510125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行使抵押权;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有权对被告云南永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沃尔沃牌FH12牵引车,车牌号云A42820;豪泺牌牵引车,车牌号云A71313;豪泺牌牵引车,车牌号云A55895;豪泺牌牵引车,车牌号云A70561;湖南牌牵引车,车牌号云A56138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行使抵押权; 六、由被告孙强、海素芝、李爱明、云南楚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0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云南永绅物流有限公司、云南楚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强、海素芝、李爱明、成沛寰、宋盛巧、成东润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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