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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609****14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1民初4767号
    案号 (2019)苏0111执17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中车浦镇工业物流有限公司货款7473067.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自2018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八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73067.2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八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止)(详见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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