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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609****14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11民初1798号
    案号 (2019)苏1111执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8
    发布日期 2019-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加工款、货款802500,违约金160250元,合计962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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