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宾洛卓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应国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44867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5民初3503号 |
案号 | (2017)川0105执55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2 |
发布日期 | 2017-12-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贤英偿还借款10?651?453元并支付利息3?961?494元;二、被告潘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贤英支付违约金(以本金10?651?45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潘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贤英支付律师费5万元;四、被告应国勇、四川瑞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应国勇、四川瑞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琼追偿;五、驳回原告陈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121?000元,由被告潘琼、应国勇、四川瑞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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