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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X0****7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民初105号
    案号 (2020)津01执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骏晟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银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截至2018年10月31日的利息2515380.02元(包括期内利息、复利及罚息),上述本息合计32515380.02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二、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军屹、被告韩怡秋对被告天津骏晟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履行事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军屹、被告韩怡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骏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银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各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418元,由被告天津骏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连带负担的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银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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