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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X0****7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2民初896号
    案号 (2019)津02执6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20-0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路支行借款本金39870000元,截至2018年8月16日欠付的利息4048050.94元,支付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的利息以及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并支付相应复利(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复利、罚息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路支行律师费10000元; 三、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路支行有权按照编号抵押-HT010101016002285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地产他项权号为:津(2016)北辰区不动产证明第40067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正(天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正(天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赵军屹、韩怡秋、韩纯、庞琦分别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赵军屹、韩怡秋、韩纯、庞琦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3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正(天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韩纯、庞琦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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