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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英之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0316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红民初字第4236号
    案号 (2016)津0106执5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0
    发布日期 2016-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恺鹭丰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截止至2015年7月15日的利息521596.56元,并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自2015年7月16日至本案之债实际清偿之日止,依据编号为流字2014/0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产生的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18593元,减半收取5929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4296.5元,由被告天津恺鹭丰钢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 三、被告天津英之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恺鹭丰钢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天津恺鹭丰钢铁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津英之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期间足额履行给付义务,自逾期之日起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曹海抵押的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聚海道东侧、汇海道西侧新湖香格里拉32号楼5门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曹海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天津恺鹭丰钢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英之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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