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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旌德县旌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3732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825民初297号
    案号 (2017)皖1825执2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31
    发布日期 2018-07-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鸿翔、旌德县旌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4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旌德县旌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2年9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2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4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姚晓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10元,由原告姚晓静负担6510元,被告潘鸿翔负担620元,被告旌德县旌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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