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川市兴邦商业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88359****465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891民初1106号 |
案号 | (2021)粤0891执6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湛江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川市兴邦商业城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产品销售、安装合同》; 二、被告吴川市兴邦商业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72000元给原告湛江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吴川市兴邦商业城有限公司以2870000为基数按每周千分之五的利率从2018年7月13日起计至付清上述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金额以861000元为限)给原告湛江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湛江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70元,由被告吴川市兴邦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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