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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悬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4****39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4425号
    案号 (2021)粤03执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761074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悬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许诺销售、销售方式侵害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专利号为“ZL200610065336.1”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删除App“拼多多”平台上侵害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涉案发明专利的产品链接; 二、被告深圳市悬王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三、驳回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悬王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深圳市悬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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