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兰工商高处字(2017)第3号(根据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甘7101行初158号予以撤销)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认为缺乏法律法规支持,不能作为改变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不予采纳。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1 |
决定机关 |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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