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兰工商高处字(2017)第3号(根据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甘7101行初158号予以撤销)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认为缺乏法律法规支持,不能作为改变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不予采纳。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1
    决定机关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