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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文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81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穗仲案字第13278号
    案号 (2020)粤03执1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购其持有的第二被申请人5%的股权; (二)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总价款(股权回购总价款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股权回购款6728万 元;第二部分为利息,利息以672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30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五)本案仲裁费590628元,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还,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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